申请体验

姓名:
电话:
获取方案
公司名称:
所在城市:

聚焦全球贸易新风向,解码中国外贸新趋势

用文字聚焦外贸行业发展最新风向,解码外贸行业发展最新趋势,与外贸人共同见证外贸行业发展变迁

海关总署等三部门: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
浏览量:2691发布日期:2023-08-31

央广网北京8月31日消息 为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,近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》。


一、将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)第一条中的“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项下申报出口,因滞销、退货原因,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,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”调整为“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项下申报出口,因滞销、退货原因,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,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”。


二、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。

(来源:央广网  侵删)

畅想软件,数字化管理专家,专业的外贸软件-外贸管理软件-外贸ERP系统-外贸ERP软件-进出口管理系统-进出口贸易系统-供应链管理系统


4001-000-588

1322645532

返回顶部